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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最好在什么时候?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青岛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  Tags: 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最好在什么时候,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丁玉华,青岛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最好在什么时候?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对于这个伤残鉴定要申请才可以进行的,那么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最好在什么时候

  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中就有交通事故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对于这个伤残鉴定也是有最佳申请鉴定的时间的,下文也就跟大家详细讲解一下的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最好在什么时候

  一、申请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是什么时候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到第X级,每级相差10%。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为因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二、伤残鉴定一般需什么时间开始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解答如下: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综上是关于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最好时间的详细讲解,如果对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因为伤残鉴定其实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个重要程序,准确地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事关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对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都很重要。所以,了解这个伤残鉴定在整个交通事故赔偿中是极为重要的。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交通事故致伤致残的事情常有发生,发生交通事故后做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请求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那么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怎样的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一级伤残标准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

  4、截瘫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

  2、二肢缺失,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二级伤残标准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

  5、偏瘫或截瘫。

  、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

  2、一肢缺失,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三级伤残标准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

  6、偏瘫或截瘫;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

  2、一肢缺失,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四级伤残标准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