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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谁出

青岛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  Tags: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谁出

  丁玉华,青岛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

在对交通事故当中的伤者进行伤残鉴定的时候,是由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的,但是专业机构也不是说随意就做出了鉴定,必须要根据相关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做出鉴定结果。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是什么呢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1、公安部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02-12-01发布2002-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谁出

  交通事故一般都会导致人员伤亡,“亡”且不论,“伤”的情况就复杂了。由此引出无数问题和纠纷,比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谁承担保险公司承担该笔费用吗在下文为大家介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的相关内容。

  这笔钱,如果与医药费相加之总额,并未超过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则是由保险公司承担。

  1、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最高法司法解释之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严格的事故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法定第三者限额内进行赔偿,至于超额的部分,再由对方根据认定情况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和加害方,一共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造成伤残的经过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疾等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2、其他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在诉讼过程中,伤残鉴定费用由举证方先行垫付,如最后确定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其最后支付。

  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根据我国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之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谓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保证诉讼流程能够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按理应该由加害人承担。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至于胜诉方自愿负担的情况除外。根据我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在诉讼过程中,伤残鉴定费用由举证方先行垫付,如最后确定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其最后支付。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