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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常州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如何赔偿?

青岛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  Tags: 交通事故中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常州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如何赔偿

 丁玉华,青岛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中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中伤残的,或者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受害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精神损害赔偿获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交通事故中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因此,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补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否同一的问题上就产生以上不同的两种观点。由于受上述两种观点的影响,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裁判结果也是大相径庭。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此解决了此前人身损害赔偿规则极不统一的问题。

  法释20号第17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补偿费;;第18条则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再属于精神损害,而属于财产损害。同时,法释20号第36条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法释7号第9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已被宣告无效。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释20号出台以后,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毫无疑问了,但并非所有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受害人因侵权致残或死亡

  法释7号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达不到评残标准的轻微损伤的受害人是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

  2、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或主要

  侵权人是否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应以其承担何种事故来确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分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四种。《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由此可见,承担侵权民事是以存在过错为适用要件的。因此,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应以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为界限。

  如果侵权人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就存在过错或其过错行为起主要作用,而受害人纯属于被侵权人。因此,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依法可请求对方承担事故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侵权人负事故的同等或次要,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本身也是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事故赔偿,因此,受害人就不能请求对方承担精神赔偿。

常州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如何赔偿?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 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 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损害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的基本原则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3、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或合议庭应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相当或适当的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即过失相抵。  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基于上述原则和考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