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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损失怎么赔偿?酒驾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青岛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  Tags: 交通事故车损失怎么赔偿,酒驾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丁玉华,青岛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车损失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车损失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根据认定和事故定损情况来赔偿,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1.车辆玻璃单独破碎不含灯具、车镜玻璃;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二、法律规定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

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及修复时间的损失;

到期未续保,停驶超过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以外的部分。

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了车辆损失的,显然是属于保险的赔偿范围的,但保险赔偿是有限额的规定的,特别是对于事故认定上,还需要由交警部门来进行认定,如果是驾驶人员违法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那么只能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酒驾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酒驾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综合上面所说的,肇事逃逸如果还是因酒驾的情形产生的,就会按交通肇事罪来进行处理,那么对于这种情形一般就会加重当事人的的处罚;所以,事故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只要造成他人死亡必定就会被判有期徒刑,这样才能保障到受害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