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交通事故索赔律师费 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出车祸 保险公司判赔近13万

青岛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  Tags: 交通事故索赔律师费,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出车祸 保险公司判赔近13万

  丁玉华,青岛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丁玉华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交通事故索赔律师费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事情都需要自己来办理,还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比如委托律师办理,那就需要律师代理费,通常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物所收取的报酬。那么交通事故索赔律师费怎么算呢下面就由为您介绍。

  一、交通事故索赔流程

  1、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2、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4、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二、交通事故索赔律师费的算法

  1、聘请律师参与交通事故调解收费

  收费标准为1500~2000元,律师参与交通事故调解次数一般以2次为限。

  2、聘请律师参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

  律师代理原告方:收费标准为诉讼标的5%~8%,一般最低不少于3000元。

  律师代理被告方:收费标准为诉讼标的3%~5%,一般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交通事故索赔律师费谁出

  律师费一般根据案子涉及的金额,按当地的律师服务标准中规定的比例来计算代理费。

  律师费用水平现在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但是收费文件给的是一个收费幅度,当事人要跟律师协商后确定具体数额。根据案件性质、标的、复杂程度等收取。国家对律师费通常规定了最低标准,如果案件复杂、难度大、所需时间较多,律师费用可能是最低标准的4倍。这都需要双方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商定。

  另外,还有一种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即当事人不付或只付少量费用,律师在打赢官司拿到钱之后,再按先前约定的比例收费。

  律师费一般是当事人自己承担。如果对方自愿承担这笔律师费的话,也是可以的。

  注:

  1、如果当事人经济困难,律师可以免费代理或低于上述标准收费;情况特殊的,双方可以协商;

  2、交通事故受害方律师费支出,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肇事方承担;

  3、聘请律师需要双方签定有律师事务所盖章的《聘请律师合同》、《委托书》,并出具律师事务所盖章的收费发票。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索赔律师费的相关问题,交通事故索赔是日常生活中经常需要面对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社会大众并不了解索赔程序和步骤,这就需要律师进行代理,因此交通事故索赔律师费大家一定要了解。

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出车祸 保险公司判赔近13万

  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利用兜底性免责条款,以投保人违规上高速为由拒绝理赔。2014年8月27日,随着南通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孙...

  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利用兜底性免责条款,以投保人违规上高速为由拒绝理赔。2014年8月27日,随着南通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孙某保险理赔款127911.52元。

  孙某系江苏XX一个体户。2013年3月初,孙某领取了C1驾驶证。领证时,教练再三嘱咐孙某,领证后有一年的实习期,尚在实习期内的驾驶员上高速必须有其他驾驶员陪同,否则会受到交警部门的处罚。

  一个月后,孙某在一4S店购买了一辆小型客车。初始时,孙某尚能按照教练要求谨慎驾驶。半年过后,随着车技的日益娴熟,孙某却渐渐地将教练的叮嘱抛之脑后。2013年11月7日,孙某独自驾驶该车进入沈海高速,并与王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孙某所驾小型客车的损失为127911.52元。

  事故发生后,孙某想起自己购车时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遂翻出保险合同。孙某见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为148320元,保险期限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随即兴冲冲拿着合同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却指着合同上的兜底性免责条款说,孙某实习期内单独上高速违反了公安部门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免责。尽管孙某再三争辩,保险公司仍不予理睬。孙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127911.52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向投保人做出充分说明。现保险合同用兜底性条款框定保险范围,既使得免责条款不能做到具体明确,也难以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故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平原则出发,不应认定兜底性免责条款的已经发生效力。孙某主张保险理赔有据可依,应依法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合同兜底性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寻求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防止免责范围过分扩大,以保护相对弱势的投保人。由于兜底性免责条款并不具体明确,更无从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而不应认定其法律效力。

  分析涉案保险合同本身,不难得出相应结论。保险合同第六条第七项第三目对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哪些车辆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已作了明确规定,即;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但是,其中并没有对;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这一情形作出具体约定。现保险公司以抗辩理由要求免责,实则扩大了其免责范围,明显欠妥。综合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保险公司以兜底性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明确缺乏法理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孙某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