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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自行行驶致人死亡如何赔偿?死亡赔偿金赔偿举证指引 - 交通事故赔偿举证指引

青岛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  Tags: 车自行行驶致人死亡如何赔偿,死亡赔偿金赔偿举证指引 - 交通事故赔偿举证指引

 丁玉华,青岛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车自行行驶致人死亡如何赔偿?

  核心内容:车辆自行行使,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该如何赔偿呢下面由为您介绍:

  案例

  ;发生一起意外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田东县汽车总站雇请的司机梁某在合法保险期内意外死亡,而被告财保田东分公司以死者梁某是驾驶员,不是第三人的理由而拒绝理赔;。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赔偿原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田东县汽车总站第三者险保险金133875元。

  2008年3月13日8时22分,原告雇请的驾驶员梁某将停在本站检测台北侧停车场内的桂L21550号中型客车启动后,下车检查车况,不料该车突然自行向前行驶,情急之下,梁某用双手推顶该车,欲使该车停下,但该车继续推着梁某往前行驶,最后该车车头撞在停车场内停住的桂A71352号大货车车身右侧,而梁某被挤压在两车之间当场死亡。田东县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意外交通事故,梁某无,并组织车站和梁某家属就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车站方赔偿梁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33875元。随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认为:梁某是事故车辆的合法驾驶员,属于被保险人而不是第三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三者赔偿。拒绝了原告赔偿请求。

  原告随即向田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交通事故第三者赔偿,赔付原告133875元。法院审理查明,事故车辆在财保田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第三者险,均在保期内。原、被告争议焦点是:死者梁某从被保险机动车上下来,在车下遭受人身伤亡是否属于车上人员的问题,双方对此问题均有不同的解释。

  法院通过审理

  受害人梁某在车下被夹撞致死,符合第三者险的赔偿条件,责令被告全额赔偿原告赔付受害人梁某的费用。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亡赔偿金赔偿举证指引 - 交通事故赔偿举证指引

  2004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济南市一货运有限公司员工金某驾驶一大型牵引车,在马路上因其操作不当,撞倒一售货亭,致使正在亭内的陈某被砸死。事发后,陈某家属和货运公司经调解无效,死者家属于2004年6月2日诉至法院,其父母和兄妹分别成为第一、第二和第三原告。法院查明,死者是全家经济支柱,父母均在农村,没有收入来源,且还有一个年仅10岁的妹妹正在上学,陈某18岁时就外出打工,他的收入是全家的主要生活来源,他死后,全家的经济支柱也倒了。陈某死亡后,如何计算死亡补偿金需要哪些证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有死亡赔偿金一项,其计算方法,存在立法上的变化。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随之作了相应的更改,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再直接规定赔偿的数额和种类,而明确规定要参照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本案就是要适用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死亡赔偿金。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结合本案:如死者为城镇居民,在2004年死亡,死亡时不满60岁,则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为:8399.9元×20年=167998元。如死者为农民,则死亡补偿金为:3150.5×20年=63010元

  新司法解释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首先,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从以前的“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人”,前者小于后者。以北京为例,2的1年统计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11577.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约为8922.7元。后者就是过去死亡赔偿所依据的“平均生活费”标准。其次,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比过去延长1倍,实际赔偿额则超过过去的1倍多。根据2000年的统计,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493.5元/年,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84935元;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北京为10350元/年,按新司法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207000元。